惠东威-普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现场服务招标询价
发布时间:
2025-09-18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甲方与其客户签有年度2025年度飞灰处置合同,根据该处置合同,甲方需在其客户厂区现场将飞灰仓内原灰打包、叉车装卸车、危废标签张贴、飞灰装卸管道安装、现场设备清洁防腐等现场服务工作,甲方拟将上述客户现场服务工作通过招标方式交由本项中标单位(乙方)负责实施。
1.2交货地点:普宁市云落镇环保路2号(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厂内)。
1.3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
1.4工作量: 合同期间的产灰量约9000 吨,情况如下表:
类别 | 代码 | 名称 | 特性 | 包装方式 |
HW18 | 772-002-18 | 生活垃圾焚烧残渣(原灰) | 固态 | 原灰* |
1.5 询价项目
序号 | 工作名称 | 数量预估 | 招标控制价 (单价) |
1 | 人员费:现场劳务作业人员3-5人装飞灰、清洁,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叉车司机(含餐费、住宿、社保、安全险、其他补贴、夜间作业费等所有费用) | 5人*11个月 | 不高于7600元/人/月 |
2 | 现场叉车装卸费用 | 20吨/车*450车 | 不高于450元/车 |
3 | 飞灰装卸管道安装费 | 2次 | 不高于25000元/次 |
4 | 现场设备防腐 (要求见第二章第3条) | 1项(2-4次) | 不高于74000元/项 |
5 | 吨包危废标签 | 10000张 | 不高于0.95元/张 |
6 | 总价控制价不超过76万元(含9%增值税、含危废标签、不含吨袋) |
注:
1、乙方须驻场住宿的,甲方提供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宿舍(四人间) 出租给乙方作为驻场人员居住使用, 房间租金单价为800元/月/间,租金在月度服务费内直接予以扣除。
2、上述工作数量为预估值,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不设置最低保底量。
第二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乙方每日安排至少3位放灰人员(如果采用罐车输送模式,人员可少于3位)甲方指定位置装运飞灰,放灰、装袋、装车运输时间仅限每日8:30之前或19:30之后,如遇甲方生产调整需增减运输车辆,甲方提前两天(特殊情况除外)以电话或信息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应具备每日均能派出叉车及相关人员在客户厂区进行转运飞灰的条件,原则上每日应清空甲方灰仓,保持灰仓大部分空间空置,以便应急存放使用。乙方若无法按甲方预约按计划提供服务的,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因乙方某次或某一段时间无法为甲方提供以上服务,造成客户飞灰储罐“爆罐”或锅炉减负荷、甚至停运事故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未付乙方的处置费用中予以扣除,不足以扣除的,则从其他方式赔偿。
3、乙方人员应当在客户生产区域内文明作业,负责操作放灰设备,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扬尘,如因放灰操作失误导致的设备损坏,由乙方人员负责处理,客户人员指导并配合,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飞灰螯合车间设备、管道、楼梯、平台、栏杆、钢构、地板)清理干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车间内设备锈蚀(飞灰螯合车间内涉及作业范围的管道、设备、设施进行防腐工作,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整体防腐工作。对易受腐蚀的设备需加强防腐频次),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指挥,乙方对其防腐工作质量有质保责任,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额外的防腐施工量,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安全约定及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客户现场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指挥;乙方在装袋、装卸过程中导致吨袋破损,造成飞灰外泄、逸散等情形由乙方负责重新收集清理飞灰,并承担所有环保风险。如乙方在装袋、装车卸过程中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人员如在客户方场所住宿,住宿期间应遵循甲方宿舍安全协议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意外事件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客户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需在工作人员驻场后三个月内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果工作人员更换,则需要在更换后三个月内或服务期结束前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需将检查结果给甲方存档。
4、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乙方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客户生产区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按国家、广东省废物处置法规、技术规范(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134—2020)、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等)及甲方要求,履行好现场作业方义务,做好依法依规作业,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经守约方提出纠正后在10日内仍未予以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全面、足额、及时、有效的赔偿。
7、合同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8、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数目为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同时向甲方提交下述文件:
(1)乙方营业执照、叉车、人员运输资质文件,人身意外险投保记录、委托合同,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属作业人员、叉车司机等人员的明细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非登记车辆、人员禁止入厂,如果车辆、人员有增加或删减,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变更.
9、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并且乙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之日且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下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10、现场服务考核办法参照下表:
现场服务项目考核办法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1.1. | 因乙方的责任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 按安全管理要求考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
1.2. | 乙方违反投标文件的承诺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飞灰处置场所、处理工艺或者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 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
1.3. | 对于非法转包、分包给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资质的第三方 | 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
1.4. | 损坏甲方设备、工具。 | 乙方能修复的处罚200元/项,损坏严重的按100%的购买价赔偿。 |
1.5. | 采取吨袋包装方式且吨袋不符合本合同和GB/T10454-2000集装袋国家标准。 |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吨袋,超出整改期限的,处罚50元/袋。 |
1.6. | 采取吨袋包装方式且吨袋危废标签牌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标签牌,超出整改期限的,处罚50元/张。 |
1.7. | 飞灰卸灰过程中造成场地扬尘严重。 | 超出整改期限的,处罚500元/次。 |
1.8. | 未能保证合同规定的人数 | 每缺少1人,处罚300元/人次/天。超出整改期限的以2倍考核。 |
1.9. | 放灰、装车运输时间在每日8:30-19:30。 | 处罚1000元/次 |
1.10. | 现场作业未做到规定区域内 “工完料尽场地清”、作业区域内设备锈蚀。 | 处罚200元/次.处 |
1.11. | 现场作业未做到每日清仓服务(参照合同条款第四条中的第2点)。 | 处罚300元/次 |
1.12. | 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设备产生泄漏,设备存在严重漏点。 | 严重漏点考核1000元/处 ;一般漏点考核200元/处; |
1.13. | 未按合同频次要求开展整体防腐工作。 | 超出整改期限的,处罚1000元/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整改费用。 |
1.14. | 在非吸烟区吸烟 | 每人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两倍予以处罚 |
1.15. | 运输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 | 处罚200元/次 |
1.16. | 运输车辆在厂区内违反公司交通管理规定,违反厂内、厂外规定路线行驶。 | 处罚200元/次,拒绝进入厂区 |
1.17. | 运输车辆车况差,跑冒滴漏或存在安全隐患。 | 处罚200元/次 |
1.18. | 运输车辆(含叉车)相关证照不齐全,司机及押运员证照不齐全。 | 处罚200元/次,拒绝进入厂区 |
1.19. | 放灰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经安全培训 | 处罚200元/次,拒绝进入厂区 |
1.20. | 运输车辆损坏道路及相关设施。 | 视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
1.21. | 乙方应具备日均转运飞灰的条件;节假日期间停运时间经双方协商可进行调整. | 因临时贮存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 超过7天(含7天)不进行运输,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
1.22. | 乙方不听从甲方调度指挥、劝告,不服从甲方临时委派的任务 | 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态度恶劣滋生是非的加倍处罚,并不得在甲方厂区工作 |
1.23. | 乙方未合同规定提交相应备案资料 | 处罚1000元/项,超出整改期限的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
1.24. | 安全工作考核 | 参照电厂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
1.25. | 其他考核管理 | 参照电厂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
说明:报价文件提交
盖章密封报价文件(报价文件需包含不限于报价表、公司资质文件、车辆资料)请于2025年9月25日17:00前顺丰快递或送至我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石屋寮南坑,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部徐小姐收 0752-89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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